农民专业合作社何时需要填报年报?

  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助理研究员曹曦东

  答: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办法》(2014年8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0号公布 根据2025年3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1号修订)第四条、第七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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