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心(家庭农场发展中心)副主任周忠丽
答:(1)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以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在生产、领用当期可加计抵扣1%,也就是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4)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参考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月发布)